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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人都會購買人壽保險,希望為家人帶來一份保障。不過,買人壽都有不少學問,甚麼人可以成為保單的受益人?移民外國會否影響保單? 漏報病歷又會否影響索償?

1. 受保人?投保人?受益人?究竟有甚麼分別? 

購買保險產品時,會涉及不同的持份者,一般可分為投保人,受保人及受益人。 

● 投保人(Policyholder),亦稱保單持有人,是跟保險公司訂立保單的人。
○ 投保人擁有保單的最大權力,包括退保、提取現金價值和更改資料等
○ 在香港,必須滿18歲或以上,才可以成為保單投保人
○ 如果父母為子女購買保單,可以在子女長大滿18歲後將持有人的身份轉給子女 

● 受保人(Policy Insured),是受保單所保護的人。
○ 投保人可以同時是受保人,或者投保人跟受保人是分別兩個人
○ 舉例,媽媽為孩子買了一份人壽保險:媽媽就是投保人,孩子就是受保人
○ 換言之,假如孩子符合理賠條件,保單就會支付保額及紅利
○ 一些年金保單設有聯名受保人,即父或母其中一方身故時都會提供人壽賠償
○ 由於人壽保險是根據受保人的身體狀況、年齡和生活習慣等因素計算保費,所以一般情況下受保人是不可轉換的。 

● 受益人 (Beneficiary) 是在受保人符合理賠條件後,獲得賠償的人。
○ 受益人可多於一位,並且可分配不同百分比
○ 受益人可以是自己,亦稱遺產(own estate)
○ 假設沒有填寫受益人或受益人已經去世,身故賠償將按《無遺囑遺產法》分配:一般是先給配偶,然後子女,再到直系親屬
○ 受益人的身分由保單持有人所指定,亦可由保單持有人隨時作出更改

2. 甚麼人可以成為保單的受益人?非直屬關係的人可以嗎? 

● 若受保人及受益人為同一個人,則被視作遺產
● 假如兩者不同,受保人及受益人之間必須存在「可保利益」(Insurable Interest)
○ 一般「可保利益」存在於直系親屬、配偶或法定繼承人
○ 「可保權益」的存在是規避道德風險,減少因保險金謀害受保人的誘因
○ 每間保險公司對於「可保利益」亦存有少許差異:
■ 例如有些保險公司會接受爺爺作為持有人為孫兒買保險,但可能要解釋為何父母不作為持有人,或要有父母確認等。
● 沒有親屬關係可能有「可保權益」嗎?
○ 保險公司在承保前,會審視保單投保人、受保人及受益人之間的關係,以規避道德風險
○ 若是「公司要員」或是「債主債仔」,在經過核保後也可能有「可保權益」
■ 「公司要員」為受保人,公司為受益人,用作保障受保人身故後對公司的影響(一般是上市公司主席)
■ 「債仔」為受保人,「債主」為受益人,用作保障債仔過身後,債主血本無歸的風險(一般要同時有財產按揭才可享「可保權益」)

3. 不保事項上有「自殺」這個項目,即是「自殺」不獲賠償嗎?

● 為了避開道德風險,「自殺」曾經是完全除外責任。然而在經歷不少個案後,人們發現若將「自殺」完全除外,會產生不少爭議:
○ 許多個案無法證明死因與「自殺」完全無關,理賠將因此延誤或出現爭執
○ 保險公司在計算保費時已計算「自殺」的死亡率,卻完全豁免這部份的理賠責任,對投保人的利益有害
○ 有關條款令保單失去保障最壞情況的可能性,無法真正保障家人
● 基於上述原因,目前經過修改後的「自殺條款」並不是完全除外責任,改為只在保單生效首一段時間不賠(一般為兩年,部份公司為一年),算是平衡了道德風險及投保人利益
● 因此,雖然目前在不保事項上有「自殺」這個項目,但在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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